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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美容割眼袋毁容成“十级伤残”

2013.06.25出处:佛山日报作者:庞文彬责任编辑:余金凤
摘要:李先生自感眼袋下垂,于是前往禅城汾江路一美容诊所处做下眼袋修复手术,没想到术后险遭“破相毁容”,更落得“十级伤残”。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令美容诊所赔偿8万余元。

李先生自感眼袋下垂,于是前往禅城汾江路一美容诊所处做下眼袋修复手术,没想到术后险遭“破相毁容”,更落得“十级伤残”。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令美容诊所赔偿8万余元。

患者:

眼袋修复术成“毁容”术

2011年12月15日,李先生来到汾江路一医学美容诊所处,咨询眼袋修复手术事宜。次日,在诊所做了下眼袋修复手术,并于同年12月21日拆线。术后,李先生按诊所指示复查,然而术后双眼眼睑却始终不能正常闭合。

由于下眼睑外翻且完全暴露在外,李先生称见光眼睛会刺痛,遇风还会流泪。为此,诊所安排李先生免费进行了二次修复手术。不过,李先生双眼受损情况始终未见好转,反而造成眉毛下拉。

随后,李先生前往医院检查,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与诊所协商赔偿未果,李先生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

诊所:

无法证明是医疗事故

面对索赔,美容诊所认为,李先生并不能直接证明是“眼袋修复术”造成此次“医疗事故”,并构成“医疗伤残”。美容诊所辩称,其为李先生施行“眼袋修复术”手术过程按规操作,“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美容诊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学权威机构对手术过程中有无违反医疗操作、有无造成医疗事故、有无涉及医疗伤残等级作专业鉴定。

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美容诊所又主动申请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法院:

虽非医疗事故但亦应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显示,诊所对其手术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而导致手术并发症。鉴定意见书指出,诊所第一次对李先生进行的眼袋整复手术,存在手术设计判断失误及操作失当的医疗过错;二次修复手术在术式选择和操作上也存在一定失误。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诊所的手术给李先生造成损害且过错明显,判令美容诊所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关键词: 眼袋下垂 美容诊所 眼袋修复手术 医疗事故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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