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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鼓励举报化妆品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30万元

2016.01.19出处:化妆品财经在线作者:未知责任编辑:张晗
摘要: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化妆品行业在立法执法层面上的改革。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推动市场的有序发展,化妆品行业也在该法规覆盖范围之内。这项将于3月1日实施的法规,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对举报者给予最低1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化妆品行业亦在该办法覆盖范围内。《办法》在2011年9月发布试行稿的基础上,更为明确地陈述了各级监督部门的职责,条例内容和语言也更加细化和规范。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于2013年1月8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均有相应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最低100元,最高则可达30万元。其中,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另外,如果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根据《办法》,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5天内即可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3天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则在2天内转交,60天内即可出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延后一个月。此外,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中有关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均在可举报范围内,举报对象可为生产者和经营者。

另外,部分省、市的食药监局为鼓励举报,已提前行动,各自联合当地财政厅发布奖励办法。其中《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于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奖励金额均为30万元。

对此,有行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中奖励金额设为最低100元、最高30万元,能有效提高消费者举报积极性,培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从而倒逼化妆品行业趋向规范。

据了解,2015年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颇有成效,去年一年间,全省共接到投诉举报14961件,比去年同期的11307件增长32.3%。

关键词: 化妆品 食药监 违法 化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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